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出现了将任意性、自愿性的立法措施向强制性立法转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上下文里,在涣散的事实构成的开放性和不自由的规范性限制的两难间找到中间道路肯定很困难。Heckel, Religionsfreiheit (o. Anm.5),S.755 ff.(不同的在 S.855 Anm.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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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东西被卖给了批发商。联邦宪法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对国家权力提出警告以阻止宗教自由的滥用。与之相反,这个标准在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上关于保护领域的问题上则无法胜任。更确切地说这样做是注意到这个事实:宪法对于不同的案情也提供了不同的规则——为了保障基本权利主体的自由如同为了实现社会法治国的保护任务一样。不管所有实际的困难如何,在基本法Art.4 Abs.1和2的语境下不可以放弃去明确确认一个有争议的案情是否取决于宗教或者世界观。

六、限制的问题 与一般的观点一致,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德国的宪法秩序中并不能被无限制地加以保障。在这两个案例中主要谈论的是个人宗教自由的优势地位(在第一个案例中是否定的宗教自由,第二个则是肯定的),{22}1997年在JA(juristische Ausbildungszeitschrift)杂志上发表的见解描述了在宗教和世界观自由基本权利过度伸展方面一个明确重要的高潮,即在避难申请被有拘束力(bestandskraeftig)地拒绝之后。区别于既往法哲学,部门法哲学的分析路径呈现出如下特点:实践哲学的理念指向,语境论的分析模式,反思平衡的多元主义的分析策略以及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部门法哲学根本而言是部门法学研究过程中分化而来的一种独特的自主性表意实践,它不断地反思部门法本身,并不停地为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提供意义观照和参照。实现这种融贯性的具体途径就是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立足部门法学并超越部门法学,在法哲学层次上对各部门法生成、发展及变迁规律,对各部门法的本质,部门法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加以追问、反思进而重构形成新的法哲学理论体系。概念法学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倡导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极力强调和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由此制定出的法律首先是一个完美的概念体系,具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如此的权衡——联邦宪法法院的Kruzifix - Beschluss明显地也是以此为基础的——过度延伸了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Starck, Art.4(o. Anm.8),Rdnrn.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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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因此JohannesHellermann批评性的取向是没有说服力的,Die sogenannte negative Seite der Freiheitsrechte,Berlinl993。Axel von Campenhausen, Neue Religionen im Abendland. Staatskirchenrechtliche Probleme der Muslime,der Jugendsekten und der sogennaten destruktiven religioesen Grappen, in: ZevKR 25(1980),S.135 ff.(140)。国家机构——最终来说是法院,它们的职责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检查和决定它——作为国家法律秩序规则的运用。忽略这个以外还存在另一个问题。

依据现行的宪法,在宗教和世界观的领域中社会的法治国也必须实现它的功能,尽管这个领域享受特别高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法律权力并没有被取消。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宪法法院已经在Gesundbeterfall{41}中确定,不仅获得承认的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成员的信仰自由得到保证,而且其他的宗教团体的成员也一样。相应地,从基本法 Art.4中不能推导出阻止他人正面地实现自己的宗教或者世界观相关权利的权能来。Axel von Campenhausen, Staatskirchenrecht.3. Aufl.,Muenchen 1996, S.76·在这方面不明确的 Heckel, Religionsfreiheit (o. Anm.5)。

{44} 通过国家的法院对宗教或者世界观相关的事实构成特征{45}进行必要的——遵循客观的标准——具体化,这个具体化不可以呈现一个在内容上评价的品质检查的特征。Herzog, Art.4(o. Anm.9),Rdnr.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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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s, Der Besondere Gleichheitssatz im Staatskirchenrecht, ebendort S.892 ff.(907)。{71}参见代表性的Herzog, Art.4(o. Anm.9), Rdnr.111。

{78} 为了归人一个重要的总结词中,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复杂问题在这仅被简化为:在法律实践中基本法Art.140 i. V. m. Art.136 Abs.1 WRV中的明确的保留最后也应该被运用到基本法Art.4 Abs. l和Abs.2之上。对于问题可进一步参见 Zippelius,Art.4(o. Anm.9),Rdnrn.44ff。宗教团体的基本原则不可以导致一个由此而产生的课程不再与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课的概念相一致。{79}在这个意义上还有Starck, Art.4(o. Anm.8),Rdnrn.23,46 ff.,78,88,89,90。Roman Herzog, Art.4, in: Maunz/Duerig/ Herzog u. a.,Gurndgesetz, Kommentar.27. Lieferang, Muenchen 1988,Rdnrn.1,11 ff.,53。Starck, Art.4(o. Anm.8),Rdnrn.4,21,23,31,33。

鉴于共同体社会在一般的法律生活中的正当利益,这样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宗教和世界观现象的冲突潜能,在这方面导致了关于自由发展的界限的疑问。它特别是在一个广泛传播的观点下起作用,即在宗教和世界观的视野里基本法 Art.4 Absl和Abs.2中被分别规定的,并且从字面出发本身很明确地也是被不同保障的部分却不再加以区分。

与此相对应,必须强调否定的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明确、具体受到限制的内容。二、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很高程度上倾向于与法治国宪法的其他规范类别陷人紧张关系之中。

{70}否则就会形成把在多元的共同体社会中受制度制约的和不可放弃的在思想上公开的争论转移到司法层面上去的危险。{69} 一个法律上重要的侵害是否或者在什么程度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被确认——如同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以及在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作用范围中——典型而言必须依据客观标准而进行审查,也能出于自己信仰的信念而被给出,并且在这方面是肯定能被理解和可以理解的主观感受必须从法律判决的基础中被排除出去。

{61}因此不仅仅是良心的形塑以内在自由的形式受到保护,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它的实现也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人们也不难在相关的关系中发现一个整体的信仰和良心自由的考虑。Reinhold Zippelius, Art.4, in: Bonner Kommentar,58. Lieferung, Heidelberg 1989,Rdnr.56. {10}Zippelius, Art.4(o. Anm.9), Rdnrn.20,64,74. {11}BVerfGE 33,23(31)。因为基于国家的世俗化,现代宪法国家在宗教问题上没有了特别的权能。

因为在这样的上下文中首先面临着法官个人的宗教或者世界观的前理解流入其中的危险。那些单个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宗教的标签下或者带着宗教的动机所作的事,毫无疑虑地也满足了宪法意义上的宗教活动的事实构成,但这个判断在这样的上下文里并不能作为规则而被作为出发点。

{35}联邦宪法法院也在Bahai的判决中明确地给权威性的具体化国家的法律概念分配了对此负责的国家主管机关。因为Art.4的第1款和第2款中包含了大量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比如宗教、世界观、信仰和表达信仰以及宗教活动,当然在事实构成的确定上从一开始就存在困难。

{1}在宪法法律的视角下,1984年Karl August Bettermann把这个概念作为简称(Kurzformel)加以使用。{47}在同一天的另一个判决中,同一个评议会(Senat)把一个原则上同样的——当然不是基于古兰经而是基于Timotheus2,9-11所保护的个基督教女孩的母亲的控告认定为是没有成功希望的,因为对于一个相关的强制的信仰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客观依据:通过国家的法院所作的圣经的诠释是被排除的。

{10} 与魏玛共和国的宪法相比较,基本法中的宗教和世界观的自由明显是被加强的。83,341(356).——文献中代表性的(每个还带有进一步的证明)Martin Morlok, Selbstverstaendnis als Rechtskriterium. Tuebingen 1993, S.78 ff.,212f.,442ff.。这个判决以原则性的看法为基础,单个基本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他否定的宗教和世界观的自由中推导出一个阻止其他人积极地实施他们相关的基本权利,或者阻止国家在宗教或者世界观相关事务上执行高权权能(hoheitliche Kompetenzen)的请求权。Zippelius, Art.4(o. Anm.9),Rdnrn.44ff.,84 ff.,106。

{65}举例BVerfGE 41,29(49)。{60}如同已经讨论过的——忽略在与宗教或者世界观表现出任何一种关联性的所有领域里与基本法 Art.2 Abs.l之间的必要界限的减少,伴随一个这样的处理的话并未考虑到基本法Art.4 Abs.1规范性上的不同内容。

{66}BVerfGE 52,223(245ff.). {67}同样的 Heckel,Religionsfreiheit (o. Anm.5),S.667。同样汉堡的行政法院也搁置了判断基督教科学派教会(Scientology - Kirche)是否可以作为宗教或者世界观团体的问题,并且假设性地讨论了从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由此从中产生了宗教和世界观自由在其他权利规范领域内不受控制和有可能被滥用的积聚危险。ders, Die Menschenrechte und die Religionen (o. Anm.6),S.157f。